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情形,欠缴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11-07-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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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方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信息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