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汶矿业集团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发布日期:2014-03-14 00:00 浏览次数:

自2005年以来,新矿集团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限执行省直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合计月缴存金额为70元,职工缴存金额差距大,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市中心现行政策。自2013年开始,新矿分中心积极为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政策依据,协调集团公司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4年,新矿集团决定自1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并且不得超过泰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泰安市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月缴存金额上限由原来的2146元降低为2000元;月缴存下限由70元提高为244元,缴存人员增加3000余人,真正起到了“限高惠低”的作用,照顾了低收入职工的利益,预计全年可增加缴存额1000万元。

信息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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