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近期又调整一批提取、贷款政策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5-11-25 00:00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一系列通知要求,参照兄弟地市的做法,结合泰安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又调整一批提取、贷款政策,进一步放宽提取、贷款条件,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在购房、租房、大病、就学提取等方面,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精简审批要件。

1、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婚姻情况证明、无房产证明,不需提供其他材料。

2、购房提取金额的认定范围,包含购置住房、车库、车位、储藏室、配套房以及缴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

3、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已备案网签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3年内,也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

4、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5、职工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车位费等,在同一张发票(收据)上无法分割的,可按合计金额办理提取。

6、家庭成员患有社保部门规定的25种门诊慢性大病的,可提供3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提取公积金全部余额;若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他家庭成员的公积金。

7、职工子女在大学(含研究生、留学生)就读期间,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学杂费。

8、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以下逾期记录但已足额还款的,本年度可以办理还贷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在个人申请材料、贷款担保、业务办理方面都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1、关于“个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确认:单身或离异的借款申请人,由本人出具“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

2、对“个人工资收入”的认定,以市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归集模块职工“月均工资”为主要依据,不再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屋查询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非泰安本地的,房产证明以个人出具的承诺书为依据。

4、申请公积金贷款以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的,贷款额提高为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

5、自然人保证,要求保证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由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以上,保证人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选择;若保证人的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超过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的50%,可以不受单位性质、保证人数限制。

6、放宽逾期记录对公积金贷款的限制,个人助学贷款有逾期但已结清的、个人信用卡有逾期但近两年内没有逾期记录的、个人信用卡年费等低于2000元的小额欠款引起的逾期等三种情况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

7、职工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可贷额度与现有商贷余额之和不超过100万元,且贷款月还款额之和与职工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之比控制在60%。

8、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对冲”业务,即用本人(配偶)的公积金每月偿还应还贷款本息,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

9、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贷款的,对所购住房的面积暂不作为限制性条件;总价款可以包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的购置费用。

10、针对新矿集团、肥矿集团的特点,对两矿在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自然人保证等政策时,实行与市中心不同的政策,延用两矿的实际办理情况,并进一步作了明确。

信息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