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泰公积金〔2015〕50号
发布日期:2015-08-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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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试 行)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住房公积金担保的不得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二、提供材料。提取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资料。三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泰安市区域内购买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三年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但是该住房必须在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并且能在《泰安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查询。
2、夫妻、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
3、承诺书。购房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要填写提取公积金用于家庭成员购房承诺书,承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成员购买住房。
三、试行时间。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以前购买住房提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信息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