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泰公积金〔2015〕52号
发布日期:2015-08-13 00:00 浏览次数:

关于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试 行)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对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取条件。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不得有住房公积金担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二、提供材料。提取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并提供3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试行时间。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15年8月11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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