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8 10:0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管理部、矿业集团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各受托银行:

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1027

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程序,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公积金中心准入的开发楼盘自住住房时,承诺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在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其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并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方式。

第二章 按揭楼盘准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第四条 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经公积金中心批准,选择业务办理银行,向经办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申请报告(包含但不限于:贷款金额、开发楼盘项目有无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有无开发贷款、开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金额等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3、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4、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
5、楼盘总平面图;
6、楼盘的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已售情况;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对所开发项目购房客户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决议,并在担保期内承担连带责任;
8、公积金中心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经办银行对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开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撰写《银行审查报告》(格式见附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六条 经办银行将《银行审查报告》、准入申请、开发企业申请材料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开发企业申请资料后,应对开发企业及预售楼盘进行项目审查,主要包括:

(一)对开发企业进行了解,掌握相关资信状况、开发资质及经营情况;

(二)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必要时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对,确保材料准确无误;

(三)对申报楼盘进行实地勘察,将楼盘与相关资料及要求进行核对;审查楼盘的开发、建设及销售情况;

(四)核查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金到位情况;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对开发企业调查及实地勘察结果,审核经办银行撰写的《按揭楼盘项目基本情况考察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合作或不予合作的决定,通知开发企业。准予合作的,中心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并与开发企业按楼盘项目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填报住房公积金按揭信息表;不予合作的,将申请材料退回。

第九条 市本级经办银行受理的按揭项目由中心信贷科审批;分支机构受托银行受理的按揭项目由分支机构自行审批,报市中心备案。

1、按揭项目上报时需使用统一规范的《考察审批表》格式。

2、分支机构按揭项目自行审批通过后,按揭材料(含批复)原件由各分行机构自行保存,同时将复印件和电子表格报送中心信贷科统一存档。

3、信贷科在收到项目批复材料后在中心贷款管理系统中增加按揭合作单位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中心通过中心公积金网站定期对外公布按揭楼盘项目、受托办理银行及业务合作期限名录。

第三章 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购买开发企业准入楼盘预售商品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受委托银行按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受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发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现行贷款政策的规定。

2、开发企业按规定足额缴存保证金。

3、借款人所购房屋预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贷后管理

1、已预抵押的房产符合正式抵押条件后须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抵押登记证明移交存档并办理保证金退付手续。

2、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抵押解除手续。

3、贷款出现逾期的,应及时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要求进行催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为提高开发企业担保履约能力,要求开发商在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开设担保保证金账户,缴存担保保证金按贷款额度的5%比例收取并办理所购商品房预抵押登记证明。
第十五条 项目分多期建设的,开发企业须及时办理后期楼房项目的按揭贷款准入,提供新增加楼房按揭准入申请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经公积金中心准入的项目,只有一家受托银行承办按揭业务的,该银行所属归集点(市直或分支机构)即为该项目的受理办理点;已有多家银行准入的,职工申请贷款可以在批复认定的银行中自主选择。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交付之日起6个月以内,及时为借款人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履行《贷款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动产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正式抵押手续办理完成后,开发企业填写《履约担保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于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担保保证金。

第十九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违反《贷款合作协议书》承诺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规定停止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落实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开发企业不得解除对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担保责任,公积金中心有权提高担保保证金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期内,开发企业应积极履行逾期贷款的催收及还款。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开发企业建立履约保证金台账,并与受托银行和开发企业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应主动接受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的培训、指导及监督检查,及时反馈企业财务状况和开发项目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公积金中心、经办银行应对开发项目、预售楼盘、权证抵押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停止对该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保留追索权:

(一)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抽资或减资的;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预售楼盘停工已达3个月或预售楼盘出现滞销的;

(四)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五)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交付之日起6个月以内,开发企业仍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抵押登记的;

(六)预售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的烂尾迹象的;

(七)违反《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若借款人在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期间要求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并在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办理退房手续。否则由此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开发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公积金中心,在开发企业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必须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验、贷后检查以及出现徇私舞弊、隐瞒真相、编造数据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1027

附件:银行审查报告格式

按揭楼盘开发公司材料目录

1、开发企业资料

1)经国家有权机关年审通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 ]

3)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复印件) [ ]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 ]

  (5)税务登记证明 (复印件)   [ ]

6)经审计的上年年末及本年的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 ]

※(7)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 ]

8)当项目涉及多个开发企业合作时,须提供合作协议 (复印件) [ ]

(9)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 [ ]

10)单位贷款卡基本信息(复印件) [ ]

(11)公司章程、联营协议 (复印件) [ ]

(12)验资报告 (复印件) [ ]

2、项目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5)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前必须具备)

3、其他相关资料

1)企业概况及法人简历,经营管理情况,以往的楼盘开发销售情况,此按揭楼盘项目情况。

2)企业的负债(未还贷款及未结清银行承兑汇票)、抵、质押及对外担保情况,企业担保责任的履行能力,在银行的开户及合作情况。

编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息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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