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8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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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泰公积金〔2017〕118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矿业集团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各受委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和鲁建金字〔201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支持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泰安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规范,请认真贯彻执行。
1、购买首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为国家规定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基准利率。
2、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3、购买第三套住房或已经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建立预警制度。为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一旦个贷率超过90%、连续3个月资金出现净流出的情况下,各分支机构应严格贷款政策,筹措资金,积极应对,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5、完善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信用档案,将全市住房公积金信贷及个人缴存使用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强化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跟踪,有效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6、积极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住房公积金信贷审核要与住建、房管部门的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住房租赁网签系统以及购房资格审核系统相连接,信息共享互认,政策同标同步,审核关联互动。
7、本通知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8、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