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10-16 15:25 浏览次数: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各受托银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套内面积不得超过 144平方的限制。

二、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 20%。

三、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7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


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套内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的限制

1.借款人购买泰安市(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且用地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不再限制购房套内面积。

2.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得用于购买商用、商住两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投资等其他用途。

(二)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高品质住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二、其他

1.本次政策调整涉及的贷款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仍依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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