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受托银行协助归集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5-08-28 17:14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调动各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协助归集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应缴尽缴,愿缴能缴”,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受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协助归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受托银行。

一、工作要求

强化与各受托银行协调联动,充分发挥银行的资源优势,建立常态化缴存扩面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确保归集扩面行为合法合规,共同推进归集扩面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

二、工作任务

每年初,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全市上一年度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及各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情况,确定当年各受托银行协助归集工作任务。

三、宣传培训

(一)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适时组织受托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使其熟悉住房公积金政策、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与受托银行联合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认同感。

四、报备管理

(一)报备管理方式。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每年签订《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委托协议》,并对受托银行协助归集情况实行报备制度,年终对受托银行全年协助归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二)报备管理程序

1.受托银行协助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开户、单位提高缴存比例或单位停缴一年及以上恢复缴存的,于缴存资金分配到个人公积金账户后一周内填写《银行协助归集住房公积金报备表》(附件一),并向所在公积金分支机构报备。

2.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核实受托银行报备情况后,当日向市公积金中心报备。

3.市公积金中心依据分支机构报送的《银行协助归集住房公积金报备表》做好数据汇总统计,经审批后,按照规定兑现奖励存款。

4.市公积金中心同各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委托协议》后,各受委托银行要在一个月内报备以下事项:

(1)受托银行协助归集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名单及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2)受托银行协助归集住房公积金考核办法;

(3)受托银行协助归集住房公积金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部室、支行情况。

五、考核内容与奖励标准

(一)基础管理工作

1.各受托银行应成立以分管行长为组长,有关部室和支行负责人为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行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配备熟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中心三方的协调联系及业务资料的审核、传递等工作。

2.各受托银行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将协助归集住房公积金工作任务列入本行业务考核范围,并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室、支行。

(二)归集业务工作

1.受托银行协助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银行协助归集新开户业务。新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建制时间,以缴存资金分配到个人公积金账户的时间为准。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受托银行协助新开户实际缴存人数确定奖励存款金额,每新开户1人且缴存资金分配至个人公积金账户的,按照1:50000(人/元)的比例分配存款。

2.市公积金中心依据受托银行协助新开户的实际人数,计算受托银行奖励存款额度,及时转存到位。原则上,上半年归集新开户的实际缴存人数,经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奖励存款额度后,下半年兑现奖励存款;下半年归集新开户的实际缴存人数,经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奖励存款额度后,次年上半年兑现奖励存款。

3.受托银行督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已停缴一年及以上的单位恢复正常缴存,一年内恢复缴存归集的补缴资金存入受托银行,奖励存款具体标准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综合评价办法》执行。

4.受托银行督促缴存单位按规定提高缴存比例,一年内新增的缴存额存入受托银行。若单位既恢复缴存又提高缴存比例的,缴存额不重复统计。

六、定期通报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银行协助归集完成情况,每季度向各受托银行进行通报。

七、考核与激励

(一)建立考核制度。市公积金中心制定《受托银行综合评价办法》,对受托银行协助归集工作的基础管理、人员配备、归集业务量、扩面成效、业务办理准确率和满意度等进行考核。

(二)制定激励措施。根据受托银行协助归集扩面工作开展情况,完成协助归集任务低于80%的受托银行,协助归集考核部分按零分计。    

八、其他

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与各受托银行,在协助归集工作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造假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双倍扣除完成的工作指标,银行存款予以收回,并对负有责任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5月20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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