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问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25-08-29 15:22 浏览次数:

(一)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及索引页)、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已实现共享通过的不需提供)。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已实现共享查询,查到的无需提供,查不到的需提供);离婚证(已实现共享查询,查到的无需提供,查不到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原件。

(三)借款人贷款经办银行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

(四)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已实现数据共享查询,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

(五)12个月工资流水(中心认可缴存基数的不需提供)。

(六)其他证明材料,其中:

1.购买现房、期房的,须提供:①不超过一年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泰安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②不低于房价20%的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③售房方账户确认书(购房合同中明确收款账户的不需提供)。

2.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①不超过6个月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完税证明(买方)、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卖房或买方)。②不低于房价20%的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③卖房人身份证(电子身份证)及卖房人贷款经办银行银行卡(折)原件(须与买房同一银行)。

3.商转公、商转组的。须提供:①商业贷款合同、还款流水。②商业银行同意办理证明信。③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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