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办理条件:
1.公积金贷款置换的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要求;
2.申请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的房产须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可落实抵押登记;
3.以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时购买的房产作抵押,按《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发票金额(含税额)确定抵押价值,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70%‘
4.已置换公积金贷款与未置换商贷余额之和,不超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70%;
5.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 6.商转组贷款采取同行置换,借款人应在原商业贷款对应的公积金受托银行同一分支机构办理,剩余的商业贷款部分依据《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7.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均可作为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借款人;
8.申请置换的商贷仅限我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
9.已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住房贷款部分不得申请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业务。
(二)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先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办理证明,预约商业贷款归还时间;
2.借款申请人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大厅提交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材料,并明确告知商业贷款预约还款日期;
3.审批通过后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
4.抵押完成后,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约定日期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经办银行过渡户;
5.借款人当日办理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手续。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需解除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1.借款申请人先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办理证明,预约商业贷款归还时间;
2.借款申请人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大厅提交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材料,并明确告知商业贷款预约还款日期;
3.审批通过后经办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
4.抵押完成后,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约定日期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经办银行过渡户;
5.借款人当日办理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手续。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需解除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