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3-19 17:51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泰公积金委字〔2026〕2号)、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泰公积金〔2026〕13号),将于2026年3月23日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决策部署,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总结既有政策运行成效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外先进地市经验,对原有提取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修订进一步提升制度的公平性、安全性与服务效能,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互助功能,增强政策的灵活性与民生保障属性,确保制度红利更广泛、更精准地惠及广大缴存职工,全力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市内购房互助,释放家庭资金合力。购买泰安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本次政策调整打破了以往仅限产权人及配偶提取的限制,将支持范围扩大至直系亲属,有效整合家庭资金资源,切实降低购房资金压力,全力支持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强化民生保障功能,畅通突发事件提取通道。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符合条件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彰显制度温度。提取情形囊括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突发状况,其中缴存人或其直系亲属患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所列35种重大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且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年收入60%或超过我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负担的医疗费用;因遇到自然灾害、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或经民政部门认定刚性支出困难的缴存人,也可按规定申请提取。

(三)建立存贷联动机制,盘活账户结余资金。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并签约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可按规定额外申请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例如某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4000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为2500元,此前每月结余的1500元只能留存或提前还本,新政实施后,这笔持续累积的结余资金可直接提取支付购房款,在不影响原贷款偿还的前提下,显著增加了职工改善性购房的可用资金,极大提升了资金使用效能。

(四)规范还贷提取额度,实现还贷实报实销。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自2026年1月1日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不含罚息)。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特设过渡期至2026年12月31日。截至发文之日起,2026年未办理过还贷提取的缴存人,可先按原政策提取一次前12个月的还款总额,再按新政策提取2026年1月1日之后的累计还款额;发文之日前已办理过还贷提取的,可直接按新政策提取2026年1月1日之后的累计还款额;若过渡期后(2027年1月1日及以后),不再适用老政策,仅可提取2026年1月1日之后的累计还款额。

(五)优化租房提取限制,实现年度内灵活取用。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每一自然年度可不限次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高于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大幅提升了提取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有效减轻无房职工生活负担。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差异化限额标准:无自有住房的非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缴存公积金的,年度提取限额为18000元;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年度提取限额为20000元;无自有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缴存公积金的,年度提取限额为22000元;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年度提取限额为24000元。


信息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