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报送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24 09:30 浏览次数: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报送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有效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结合泰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信用中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平台报送住房公积金领域“红、黑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红名单”是指模范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积极维护职工权益,在本地区同行业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单位及人员。

第四条 严重失信情形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少缴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在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出责令限期办理(缴存)处理后,仍拒不执行的。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科室、管理部、分中心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群众检举、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业务经办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在通过初步调查、政策宣传、协调等工作,直至做出责令限期办理(缴存)处理后,仍拒不执行的,由业务经办科室(管理部、分中心)书面报中心征管科。征管科审核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政府信用平台报送“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科室、管理部、分中心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等途径获知单位模范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积极维护职工权益,在本行业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中起到模范引领作用的,由业务经办科室(管理部、分中心)书面报中心征管科。征管科审核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政府信用平台报送“红名单”,给予信用激励。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将受到以下信用惩戒,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

(一)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八条 在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送“红、黑名单”后,由业务经办科室(管理部、分中心)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第九条 “黑名单”单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信用惩戒对象,由业务经办科室(管理部、分中心)报送相关情况至中心征管科。征管科审核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政府信用平台撤销“黑名单”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泰安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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