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8 09:36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各管理部、分中心,中心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全面贯彻落实租购并举政策,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

(一)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泰安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租房提取额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或按月委托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新汶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按原政策执行。

(三)新市民、青年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月缴存额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四)进一步优化提取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共享能查询到个人和配偶婚姻、房产信息的,只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即可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五)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为保障政策顺利落地实施,现对提取人扩大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子女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改造费用;子女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改造费用,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出资(扣除政府奖补资金)。父母或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

1、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2、借款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以本市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的住房总套数进行认定。

3、借款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非泰安市范围的,不再提交《异地房屋情况告知承诺书》。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不超过两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查询本地及异地职工缴存情况及贷款次数,并将《住房业务个人信息表》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存档。

(三)征信核验系统的使用

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总对总”要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核验系统已通过测试,具备上线条件,正式启用。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纸质版《个人信用报告》,以系统核验征信为主。取得贷款职工书面授权后,获取职工“月还款额”和“商贷及担保责任余额合计值”并截图,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存档。在使用初期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系统核验职工个人征信前,必须取得职工的书面授权,让职工签署《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并签字按手印,核实签字日期。

2、凡是通过核验的职工都是符合逾期不超过“连三累六”的基本条件。若显示“不通过”,可询问职工并让职工提供纸质版《个人信用报告》,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原有的政策规定进行人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职工纸质版《个人信用报告》扫描至电子档案内。

3、征信核验系统结果为即时最新结果,若职工携带纸质版《个人信用报告》,请以系统结果为准。个别出现“查询异常”情况的,可让职工提供纸质版《个人信用报告》进行人工核实。各分支机构要做好“查询异常”的记录工作并及时报送市中心信贷科。

(四)其他

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10月8日起执行。本通知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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