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公积金贷款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8-29 09:07 浏览次数: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贷款额度怎么算?

答:职工在泰安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无中断3个月的,信用良好,具有正常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制度,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5倍计算,但不突破最高贷款额度的规定。

二、首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1.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2.商转公、商转组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70%。

三、公积金贷款年利率目前是多少?

答:首套房贷款年限5年内(含5年)贷款年利率为2.1%,5年以上年利率为2.6%。二套房贷款年限5年内(含5年)贷款年利率为2.525%,5年以上年利率为3.075%。

四、购买什么样的房子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申请人购买泰安市(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自住住房,且用地性质为出让住宅;申请的各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涵盖保障性住房贷款、组合贷款、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部分)置换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商转组”)等。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办公用房,单独购买车库及投资等非住房消费用途。

五、借款申请人贷款年限怎么计算?

答:贷款期限按借款人身份证登记年龄计算,按年取整;借款申请日距生日不足1年的,不计入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县处级女干部、高级职称女性技术人员贷款年龄按照68周岁核定)。

六、贷款偿还能力怎么计算?

答:借款申请人家庭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月收入的60%;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离异并需支付抚养费的,其月收入计算时应扣除抚养费部分;贷款月还款包含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所有负债、公积金贷款月还款,参考双方担保金额。

七、目前公积金贷款有最高、最低贷款额度吗?

答:有,目前泰安市最高贷款额度为160万元;计算结果不足30万元但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按30万元核定贷款额度。

八、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需要准备的证件、材料有什么?

(一)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及索引页)、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已实现共享通过的不需提供)。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已实现共享查询,查到的无需提供,查不到的需提供);离婚证(已实现共享查询,查到的无需提供,查不到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原件。

(三)银行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

(四)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已实现数据共享查询,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

(五)12个月工资流水(中心认可缴存基数的不需提供)。

(六)其他证明材料,其中:

1.购买现房、期房的,须提供:①不超过一年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泰安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②不低于房价20%的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③售房方账户确认书(购房合同中明确收款账户的不需提供)。

2.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①不超过6个月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完税证明(买方)、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卖房或买方)。②不低于房价20%的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③卖房人身份证(电子身份证)及卖房人贷款经办银行银行卡(折)原件(须与买房同一银行)。

3.商转公、商转租的。须提供:①商业贷款合同、还款流水。②商业银行同意办理证明信。③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证明。

九、目前申请贷款的担保方式是什么?

答:目前担保方式是房产抵押;对暂不能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采取预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方式。具体如下:

(一)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

购买期房,在市公积金中心准入的开发楼盘购买的,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在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其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

(二)自然人阶段性保证

1.购买期房,未在市公积金中心准入楼盘购买的,在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自然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2.购买现房,在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自然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3.贷款额度二十万元(含)以内需提供一名保证人,每增加二十万元,相应增加一名保证人;保证人至少有一人为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单位的在职职工。

4.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不得再次为他人提供公积金保证,不得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也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保证期限(默认为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加上保证人届时年龄不得超过保证人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权利质押保证

1.购买期房,未在市公积金中心准入楼盘购买的,在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可提供由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

2.购买现房,在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可提供由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

3.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

4.借款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可解除质押,质押物返还出质人。

(四)抵押额度

1. 购买期房的,抵押额度不超过房价总额的80%;    2. 购买现房及再交易住房的,抵押额度不超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80%;

3. 商转公抵押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70%;    4. 商转组抵押额度与未置换商贷余额之和,不超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70%。

十、公积金贷款额度25倍的计算是四舍五入还是向上/向下取整?计算是否精确至万位?(贷款额度问题)

答:贷款额度的计算以万为单位,将千位四舍五入至万位。如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15897元,15897*25=397425,四舍五入为40万,这种情况下职工可贷40万。

注:账户余额以借款人和配偶申贷时正常缴存余额为准,但不突破最高贷款额度的规定。

十一、商转公(商转组)贷款额度是否同样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进行计算?

答:商转公业务的贷款额度同样实行存贷挂钩制度,按照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5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申请置换时剩余的借款本金。其他办理条件保持不变。

十二、职工所购房屋还未出不动产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商转公(商转组)?(商转公担保方式)

答:不可以,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应以所购房屋做抵押。

十三、异地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答:在异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无公积金担保或贷款,符合我市现行贷款政策的职工。

须另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通过全国公积金小程序出示“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扫码完成)。

十四、异地缴存职工是否可以商转公(商转组)?

答:可以,根据最新政策,自2022年6月13日起,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已办理了我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正常还款期间可以申请商转公(商转组)业务。

十五、商转公(商转组)要符合哪些基本条件才可以?

答:办理商转公、商转组贷款的,须取得可落实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

十六、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答:(一)辖区认定原则     借款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住房套数以贷款房屋所在辖区的住房套数为准。具体为: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购房的,以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认定;在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购房的,以当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认定。    (二)特殊情形认定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非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均按首套房认定,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十七、购房后多长时间申请贷款有效?

答:(一)购买期房、现房的,须在签订网签备案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既可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申请贷款,也可在登记完成后申请贷款。其中:选择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申请贷款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在契税《完税证明》载明完税日期的6个月内。

十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的缴存基本条件?    

答:借款申请人贷款时已按照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日期满6个月(含)以上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一)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认定   1. 申贷时点,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2. 申贷及放款前,近3个月(含)以上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或发放贷款;    3. 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    (1)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    (2)补缴行为发生在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整体补缴及非整体补缴(单个或部分人员补缴),视为非正常缴存。    4. 异地缴存人非个人原因导致账户无法转移至本地,且异地与本地正常缴存月数合计符合我市条件的,凭异地住房公积金近6个月缴存明细,可合并计算;    5. 灵活就业人员申贷时,须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贷款:    (1)按月、按季缴存的,申贷时点前近3个月(含)未缴存;    (2)按年缴存的,申贷时点前近6个月(含)未缴存。    (二)退役军人缴存认定    在我市安置就业并设立缴存账户的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已全部转移至我市账户的,凭服役期间缴存证明,比照异地转移接续情形办理。

十九、缴存基数及月收入是如何认定的?    

答:(一)缴存基数认定    缴存基数以系统记载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借款申请人(含配偶)补充提供缴存基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若证明材料与系统记载不一致,按实际情况及证明材料认定。    (二)缴存职工月收入认定    缴存职工月收入综合考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等因素认定。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月收入进行认定,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对月收入认定有异议的,可申请核查。核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近12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

2.近12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

3.近12个月社保缴存记录。

第一项即可认定收入的,不须提供二、三项;第一项不能有效认定收入的,可要求缴存职工提供第二项或第三项补充证明;若以上三项材料均无法确定月收入,则以购房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认定依据。

配偶无工作且未缴公积金的,不认定收入。    (三)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按以下顺序认定:    1.近12个月工资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    2.本人书面承诺、营业执照、近12个月纳税记录等收入证明;    3.本人书面承诺、近12个月银行收支明细、微信或支付宝收付款记录等;    4.提供以上三项均无法测算出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的,按照购房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个人信用哪些情况不符合贷款条件?那些失信情况可以申请?     

答:(一)不予批准贷款的情形    1. 信用状况不良:个人负债超出合理比例且信用卡账户被分类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个人征信报告存在呆账、核销、止付等不良记录;    2. 失信惩戒情形: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未结强制执行案件;被市公积金中心纳入失信黑名单且未解除。

(二)征信瑕疵处理

经申请人书面授权,市公积金中心通过贷款征信核验系统核查征信报告。核验标准为近24个月内贷款或信用卡逾期记录连续不超过3期(含)、累计不超过6期(含)的;个人助学贷款有逾期但已结清的,可受理贷款或担保业务。

二十一、账户余额计算及优惠政策?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制度,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5倍计算(预缴、一次性补缴的余额除外)。

(一)额度不受余额限制的情形    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额度不受缴存余额限制:    1. 持有“山东惠才卡”“泰山人才金卡”或《泰安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缴存职工;    2.自2022年5月1日起,在我市缴存单位中首次开设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博士、硕士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纳入额度计算的提取类型    1. 2023年10月8日起,本地缴存职工的租房提取;    2. 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以该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办理的购房首付款提取。

二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贷能力如何计算?    

答: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月收入的60%。月还款额包含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所有负债,参考双方担保金额。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离异并需支付抚养费的,其月收入计算时应扣除抚养费部分。

二十三、担保保证偿债能力如何认定?    

答:符合以下两种请况,认定家庭具有担保保证能力:1. 提供自有资产(房产、存单、理财等)且价值为担保贷款金额2倍及以上的; 2. 月缴存额足以归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其他债务及担保月还款额不超过月收入60%的。

二十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如何调整?   

答: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尚未发放的,执行新的利率;贷款已经发放的,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二十五、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前归还吗?如何办理?    

答: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按时还款的,可申请提前还款(含部分还款和全部结清)。提前部分还款的,可选择“缩短还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款额”;选择“缩短还款期限”的,不变更合同利率,借款人须签署承诺书。

二十六、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都可以使用谁的公积金余额?

答: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划公积金余额,用以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或结清全部公积金贷款的。

二十七、公积金贷款可以直接办理缩期吗?什么条件?

答: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按时还款,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不变更贷款合同利率的,可申请办理两次缩短期限。

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的,市公积金中心须重新核验借款人的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确保其月负债占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二十八、贷款结清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贷款结清后,担保方式选择担保人及担保公司,不需办理任何手续,担保自动解除;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可联系受托银行派驻公积金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通过“帮办代办”方式协助办理解押手续。

二十九、购买再交易住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可以在办理过户前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过户后申请公积金贷款。

过户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格和业务系统内置的再交易住房评估价值综合确定。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按交易价格认定;评估价值低于交易价格的,须提供充分证据说明交易价格合理性,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值认定。

过户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在契税《完税证明》载明完税日期的6个月内。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格、增值税发票所示的价税合计金额,以及业务系统内置的再交易评估价值三者存在不一致时,应以三者中的最低值作为认定依据。

三十、如何判断多子女家庭?

答:(一)家庭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二)家庭中子女虽已成年,但仍在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三)离异或离异重组家庭,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人数。

三十一、引进人才定义?公积金贷款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1)持有“山东惠才卡”、“泰山人才金卡”或《泰安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持有人;

(2)泰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自2022年5月1日之后新引进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及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的人才;

(3)引进人才办理公积金业务时,各服务大厅设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窗口,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4)引进人才首套房贷款额度不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挂钩。

三十二、泰安市引进人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答: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及索引页)原件。

3、“山东惠才卡”原件,或“泰山人才金卡”原件,或《泰安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原件,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已实现共享查询,查到的无需提供,查不到的需提供);离婚证(已实现共享查询,查到的无需提供,查不到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原件。

5、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认定。

6、申请人贷款经办银行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

7、申请人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相关证明资料。

三十三、职工个人不缴存公积金,配偶在部队缴纳公积金,是否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关系问题)

答:在部队缴纳公积金的,按军队军人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到指定的商业银行专门窗口办理军人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十四、如果借款申请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配偶为现役,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何执行?

答: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部队公积金缴存证明及缴存流水,按照我市双缴存职工贷款政策执行。

三十五、职工前期在外地缴纳公积金至上月,现于本月开始在泰安缴纳公积金,期间没有断缴,此情况能否在泰安使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关系问题)

答:可以办理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原缴存截止时间与现缴存时间没有间断)。

三十六、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否挂钩?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制度,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5倍计算。

三十七、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满足需求,可否使用组合贷款,如何办理?

答:可以办理,组合贷款是指个人在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时,因购房资金不足可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所购房产为泰安市辖区内商品住宅,其中申请按揭贷款的楼盘项目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共同准入项目。②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③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确定。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的金额。④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所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不一致的,组合贷款最长期限按期限较短的年限执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⑤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⑥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借款人必须采用同一种还款方式、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三十八、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如何开具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

答:借款人未婚的,申请贷款时在现场查询婚姻登记信息,没有任何记录的,须在查询单上签名确认未婚。

三十九、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月对冲业务?

答:1、借款人本人可携带身份原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或下载、注册登录“爱山东APP”,“山东政务网”,“个人网厅”申请“按月抵扣签约”;配偶需要办理的,按照借款人办理流程办理。

四十、现在有未结清的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最多贷多少?

答: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照最高可贷额度计算的月还款额与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其他负债月还款额之和不高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的60%以内。

四十一、公积金贷款还款日及还款年限是否可以更改及如何更改?

答:公积金贷款无法变更还款日,但可以缩短还款年限,缩短还款年限的可以选择提前还款缩短期限也可提供收入证明重新核定缩短年限,提供收入证明缩短还款期限的,整个贷款期间内,可以申请两次。

四十二、公积金贷款还款日扣款失败,如何线上还款,是否会产生逾期?

答:目前,公积金贷款还款日扣款失败,第二天会再次扣款,一天只扣除一次,月底前扣款成功不会造成逾期,每月最后一天是凌晨扣款,借款人要在月底前一天保证余额充足;跨月还款则会造成逾期。职工个人无法线上操作还款。建议职工还款日前尽量保证公积金余额或银行卡金额充足,每月按时还款,以免造成逾期。

四十三、职工公积金贷款结清后,能否再次申请贷款?

答: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住房登记信息中属于农村住宅的暂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

四十四、公积金贷款办理月对冲业务后是否还可以办理还贷提取业务?

答:职工公积金贷款办理月对冲后,无法办理还贷提取业务。

注:公积金贷款职工未办理月对冲业务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不超过一年内还款额(需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提取)。

四十五、公积金贷款如何使用账户余额或银行卡进行提前还款?(冲还贷问题)

答:1、借款人本人可携带身份原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或下载、注册登录“爱山东”APP,“山东政务网”,“个人网厅”申请用公积金余额(或银行卡)提前还款;配偶需要办理的,按照借款人办理流程办理。

注: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前还款业务,还款银行卡账户余额(夫妻公积金余额)大于所归还贷款金额,该业务一天只能办理一次,避开月初、月底、还款日。

四十六、如何取消公积金贷款月对冲业务?

答:1、借款人本人可携带身份原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或下载、注册登录“爱山东”APP,“山东政务网”,“个人网厅”取消对冲业务;配偶需要办理的,按照借款人办理流程办理。

注:月对冲业务取消后需间隔12个月后才可再次办理。

四十七、公积金提前还款,是否需要向公积金中心交违约金?(提前还款问题)

答:不需要。只需归还剩余本金及计算到申请提前还款当天的利息。

四十八、提前还款每年度允许还几次,最低额是多少?(提前还款问题)

答:没有次数及额度限制。

四十九、商转公、商转组如何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条件:

1.公积金贷款置换的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要求;

2.申请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的房产须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可落实抵押登记;

3.以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时购买的房产作抵押,按《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发票金额(含税额)确定抵押价值,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70%‘

4.已置换公积金贷款与未置换商贷余额之和,不超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70%;

5.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    6.商转组贷款采取同行置换,借款人应在原商业贷款对应的公积金受托银行同一分支机构办理,剩余的商业贷款部分依据《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7.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均可作为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借款人;

8.申请置换的商贷仅限我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

9.已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住房贷款部分不得申请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业务。

五十、同行商转公、商转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借款申请人先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办理证明,预约商业贷款归还时间;

2.借款申请人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大厅提交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材料,并明确告知商业贷款预约还款日期;

3.审批通过后经办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

4.抵押完成后,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约定日期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经办银行过渡户;

5.借款人当日办理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手续。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需解除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五十一、跨行商转公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跨行商转公主要是指借款申请人在公积金非委托银行申请的商业贷款置换成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办理流程如下:

1.借款申请人先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办理证明,预约商业贷款归还时间;

2.借款申请人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大厅提交商转公或商转组贷款材料,并明确告知商业贷款预约还款日期;

3.审批通过后经办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

4.抵押完成后,借款申请人用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原抵押登记;

5.公积金中心收到借款申请人商贷结清证明及商贷抵押解押证明后,将公积金贷款发放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五十二、公积金贷款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答:目前公积金审批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泰安市公积金中心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五十三、公积金贷款抵押后到放款需要多长时间?

答:银行办理完毕抵押(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预抵押)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商转公(商转组)按照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约定时间放款。

五十四、公积金贷款可以在哪些渠道申请?

目前可通过线下和线上两种渠道办理。线下可到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线上可通过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 办理。

五十五、目前线上办理渠道有哪些?

1、登录“爱山东”APP: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中的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进行办理。

2、登录“爱山东”微信小程序: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中的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进行办理。

3、登录“爱山东”支付宝小程序: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中的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进行办理。

4、登录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网址:https://gjjzx.taian.gov.cn/col/col252864/index.html),点击“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个人网厅”进行登录办理。

5、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泰安站点住房公积金网上大厅(网址:http://tazwfw.sd.gov.cn/)进行办理,或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中的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进行办理。

五十六、申请公积金贷款线下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1、借款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购房地公积金服务大厅,前台工作人员按照一次办结的原则受理(材料录入、合同签订、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抵押、预抵押登记手续);材料齐全,审核合格提交复审,系统随机分配复审人员,进行再次审查;(材料不合格的,退回至借款申请人。)

2、前台工作人员审核合格,提交随机复审,复审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提交受理点管理部主任审批;材料不合格的,退回受理人员补充完善,再次提交,总的复审时间要控制在三个工作日内。

3.审批人员批准后,前台工作人员及银行工作人员负责完成公积金贷款后续手续,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用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等;

4.取得不动产抵押(预抵押)登记证后,工作人员提交放款申请,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人员复核购房合同、借款金额、不动产登记证、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抵押权(预抵押权)证、公积金缴存信息等是否正确;全部合格后申请资金、发放贷款,时间控制在三个工作日内。

五十七、职工购买名下第三套房产,是否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 不可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

五十八、之前有过一次商贷记录,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现在两个贷款均还清,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请问能否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次数问题)

答: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2022】8号)第四条规定,购买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或已经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十九、职工有多个公积金账户,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欲办理合户,合户后的公积金余额能否计入贷款额度?

答:合户后的金额可计入贷款额度。

六十、公积金贷款购房合同中的名字与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一致吗?

答:是的,买房人与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为同一人。如果夫妻两人都缴存公积金,房产为共有的,夫妻双方可选择其中一人为主借人。

六十一、那种情况下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以不是产权人?

答:办理商转公(商转组)业务,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夫妻双方任意一方均可作为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借款申请人。

六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多少年?

答:贷款期限按借款人身份证登记年龄计算,按年取整;借款申请日距生日不足1年的,不计入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县处级女干部、高级职称女性技术人员贷款年龄按照68周岁核定)。

六十三、在外地办理公积金贷款,配偶在泰安交公积金,能办理月对冲业务吗?(冲还贷问题)

答: 不能,目前还未实现跨市月对冲还款业务。

六十四、如何办理担保人变更房产抵押?

答:1、借款人和配偶、保证人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共同签字确认《公积金贷款房产(不动产)证抵押申请》。2、借款人和配偶、保证人出具身份证原件、贷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结婚证、本笔贷款的不动产登记证。3、公积金大厅前台综合柜员扫描录入抵押该房产等相关信息,打印《公积金贷款担保(自然人保证变更为房产抵押)变更审批表》,借款人及其配偶签字确认,综合柜员初审后转后台审批人员审批。4、审批人员审核审批后,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同意担保方式变更房产抵押的《通知书》。5、贷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和《抵押合同》,并办理新的不动产抵押手续。6、公积金大厅前台综合柜员扫描录入新不动产他项权证、《补充协议》和《抵押合同》后,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到公积金大厅办理原保证人账户解封业务。

六十五、职工购买住房,开发商不允许使用公积金贷款,如何维权?(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问题)

答: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泰公积金〔2018〕10号)专项整治行动。会同住建局房管中心和国土局联合查处,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项目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六十六、部队转业的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1.在我市安置就业并设立缴存账户的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已全部转移至我市账户的,凭服役期间缴存证明,比照异地转移接续情形办理;2.自主择业且尚未在泰安市重新缴纳的,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3.由部队转业至企事业单位,未将部队个人公积金余额转入的,按照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六十七、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跨省通办事项服务清单

答:1、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申请人可异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2、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申请人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3、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正常退休,可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4、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不受地域限制。

5、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6、购房提取公积金。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7、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8、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六十八、泰城城区人行征信打印地点有哪些?

答:经了解,目前我市泰城城区内有以下6个人行征信打印网点:

网点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征信查询点 地址:泰安市奈河西路28号北邻 咨询电话:8266543 ;

网点名称:中国银行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厅 地址: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区)南天门大街“御景龙城”小区南门 咨询电话:8938498 ;

网点名称:工商银行泰安分行社保分理处营业厅 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一楼A区(东区) 咨询电话:6271057 ;

网点名称:泰安银行建设大厦小微支行营业厅 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一楼A区(东区) 咨询电话:8239708 ;

网点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青年支行营业室 地址:泰安市望岳西路万达广场E区 咨询电话:6289953 ;

网点名称:齐鲁银行泰安分行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9号 咨询电话:8099666。

六十九、公积金贷款首付款及年利率要求?

答:职工购买泰安市自住住房,申请人所购房屋为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首套房贷款年限5年内(含5年)贷款年利率为2.1%,5年以上年利率为2.6%。二套房贷款年限5年内(含5年)贷款年利率为2.525%,5年以上年利率为3.075%。

七十、自然人担保有何规定?(自然人担保问题)

答:担保人必须在公积金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信用良好,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担保人担保年限不超过本人退休年龄,担保人公积金需无贷款无担保。

贷款额度二十万元(含)以内需提供一名保证人,每增加二十万元,相应增加一名保证人;保证人至少有一人为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单位的在职职工。

七十一、前期申请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产需要售卖,可以换证抵押吗?

答:公积金贷款以所购房产为抵押物的不得变更为其他房产抵押。

七十二、房产抵押担保贷款结清后如何解押?

答:贷款结清后,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由受托银行派驻公积金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通过“帮办代办”方式协助办理解押手续:    1. 在公积金服务大厅结清贷款的,综合柜员完成结清手续后,立即启动“帮办代办”,联系受托银行工作人员跟进办理,办结后电话通知借款人;    2. 线上渠道及自动到期结清的,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定期梳理未办理解押的借款人,主动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办结后电话通知借款人。

七十三、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各委托银行贷款后如何领取不动产权证?

答:前期办理公积金贷款将不动产登记证押在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办理完毕房产解押手续,借款人可将不动产登记证领回或分支机构快递给借款人。

咨询电话:

1.市直分中心: 0538-6278139

2.泰山区管理部: 0538-2066618

3.岱岳区管理部: 0538-8200299

4.新泰市管理部: 0538-7261819

5.肥城市管理部: 0538-3283287

6.宁阳县管理部: 0538-5630696

7.东平县管理部: 0538-2822142

8.新矿分中心:0538-7338763

9.肥矿分中心:0538-3514810

10.高新区分中心:0538-6225570

七十四、按揭贷款,对开发企业的基本要求?

答: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企业社会信誉良好、五证齐全,经营状况正常、财务情况良好,即可申请合作。

七十五、按揭贷款合作企业提供怎样保证?

答:开发企业保证责任主要是:在借款人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并承担回购义务。

七十六、按揭贷款合作企业不履行保证责任,公积金中心怎么办?

答:开发企业未履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经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书面督促后,仍未履行的,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可单方面终止合作,并将开发企业未履行协议的事实依据报市公积金中心,中心调查属实的,将其纳入惩戒名单,开发企业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作。

七十七、什么是组合贷款?

答:组合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贷款方式。

七十八、组合贷款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住房贷款利率。

七十九、商转公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夫妻双方任意一方均可作为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的房产须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可落实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公积金贷款置换的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要求。

八十、商转组与商转公、组合贷款不一样的地方在哪里?

答:商转公可以跨行置换,商转组只能同行置换,而且借款人应在原商业贷款对应的公积金受托银行同一分支机构办理。

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贷款期限必须保持一致,但是商转组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贷款期限可以不一致。

八十、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可以不选月对冲吗?    

答:不可以。为了确保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减轻灵活就也人员还款压力,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优先使用借款人(含配偶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抵扣当月还款额,余额不足部分再从还款银行卡账户中扣除。

八十一、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不配合公积金工作人员审查的,怎么办?

答: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据贷款政策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应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拒绝配合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八十二、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有强制性规定吗?

答:有强制性规定。具体是:贷款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应足额转入相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房、存量房的贷款应足额转入售房方账户;“商转公”“商转组”直转的贷款应足额转入受托银行过渡账户;“商转公”借款人自行结清商贷并办理完毕商贷解押手续的,贷款转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八十三、期房符合办证条件,借款人不按规定办理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答:借款人购买期房,当期房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条件时,借款人应在90天内及时办理预抵押转正式抵押手续,逾期不办理,经受托银行书面催促仍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借款人不办理的,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八十四、还款方式可以变更吗?    

答: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中一种。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有权申请办理一次还款方式变更。

八十五、逾期还款的顺序是怎样的?

答:逾期贷款的偿还,应先偿还逾期部分,后偿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按照罚息部分、逾期利息部分、逾期本金部分的顺序偿还。

八十六、公积金中心可以直接划扣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吗?

答:借款人在归还贷款过程中,未正常归还贷款,受托银行催促后仍未归还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直接扣划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进行归还。

八十七、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的情形?    

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1.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个人原因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4.借款人购买期房,当期房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条件时,借款人应在90天内及时办理预抵押转正式抵押手续,逾期不办理,经受托银行书面催促仍未办理的;    

5.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事件,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6.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超过连续三个月(含)或累计六个月(含)的;    

7.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8.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统一征收,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或新抵押物的;    

9.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10.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    

11.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人或新抵押物的;

12. 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八十八、抵押物处置后,借款人还款义务会消失吗?

答:处置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税费等相关费用,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保证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退还抵押人。

八十九、违规使用公积金有什么后果?     

答: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进行不良行为登记,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的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十、公积金贷款提醒短信发给谁?

答:公积金贷款短信提醒默认发给主借人,如果共同借款人想收到短信,须携带夫妻身份证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联系电话变更。将主借人联系电话变更为配偶联系电话。

九十一、公积金未按还款日归还,月底前提醒短信发给谁?

答:公积金贷款未按照还款日归还,到月末前一天,公积金中心会再次短信提醒借款人归还贷款,该条短信发给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告知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存入资金。

九十二、公积金贷款未按时归还,形成逾期后短信发给谁?

答: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形成逾期的,逾期提醒短信按照相关规定发给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等所有与贷款担保相关人员。

九十三、公积金贷款开发商如何担保?(阶段性担保)

答:以期房(所购住房)作抵押的(按揭),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待房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由受委托银行督促、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九十四、公积金贷款时有两名担保人,减少一名担保人如何办理?(自然人担保问题)

答:公积金贷款的余额在20万以内,在保留1名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担保人基础上可减少一个担保人,但担保责任仍然延续。 借款人(夫妻双方)及保证人持本人身份证(电子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大厅提交变更手续。

九十五、公积金贷款使用自然人担保,如果找不到行政机关的缴存职工做担保人,可以用其他单位性质的缴存职工作担保吗?(自然人担保问题)

答:可以,保证人只要公积金缴存满6个月以上,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选择,若保证人的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超过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的50%,可以不受单位性质、保证人数限制。

九十六、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变更手续?(变更担保方式问题)

答:借款人及配偶出具身份证(电子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户主页、单页、索引页)、贷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人和配偶出具身份证(电子身份证)原件、贷款申请时购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电子不动产权证)、增值税发票,到大厅申请办理房产抵押变更业务。

九十七、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是自然人担保,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能否换为房产抵押? (变更担保方式问题)

答:可以办理,担保人变更房产抵押担保。

办理材料: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户主页、单页、索引页)、结婚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增值税发票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所有担保人带身份证同时到场办理替换业务。

九十八、使用公积金余额如何偿还贷款?

答:1.申请全部或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可使用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所在单位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逐月偿还贷款业务的,可使用借款人或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借款人或其配偶所在单位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公积金贷款已经逾期的借款人在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时,须先结清逾期贷款。

4.借款人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应无担保无贷款。

九十九、职工在偿还公积金贷款期间,从原单位离职能否办理销户提取?

答:职工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无法办理销户提取。需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离职满半年后办理该业务。

一零零、公积金贷款当时是开发商担保,现在不动产权证已办理出来,能否把房产证交给借款人?(房产抵押问题)

答:原先开发商担保只是预抵押,不动产权证办理出来要转为正式抵押。贷款经办银行已办理完抵押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抵押不动产证明(他项权证)的,已抵押的不动产权证可退交抵押人保管,抵押人需签字确认交接登记。

一零一、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卡如何变更?

答: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新还款卡原件,现场填写还款账户变更申请表即可办理;特殊原因须变更为第三人的,须第三人本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共同到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一零二、职工原来在外地缴纳公积金,后在泰安本地缴存6个月办理异地接续业务,此笔异地接续金额能否计入贷款额度?

答:由于缴存职工已在泰安正常缴存6个月,中心与异地公积金中心联系核实职工缴费明细后,异地接续过来的账户余额可计入贷款额度。

一零三、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对名下无其它房产,使用住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2.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110万元;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3.持有“山东惠才卡”“泰山人才金卡”或《泰安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符合缴存条件的,最高145万元;单身(含离异、丧偶)或仅一方符合条件的,最高110万元。

4.借款申请人配偶已退休且退休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按双缴存职工标准认定。

(二)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优惠政策

1.额度上浮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额度上浮,多项情形可叠加,叠加后最高不超过160万元:    

① 购买高品质住宅的,上浮20%;   

②购买现房的,上浮10%;    

③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1年的,上浮10%;满2年及以上的,上浮20%。    

2.最低额度    计算结果不足30万元但符合条件的,按30万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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